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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請問開早餐店要交營業稅嗎?送10點
問題
如標題所示,請問開一家早餐店有需要繳交營業稅嗎?不是加盟的!若已經開了三、四年都沒繳所謂的營業稅或個人所得稅是否已構成逃漏稅?小弟才疏學淺,請各位高手解答,謝謝!若有需其他資料請再告知!!更新:感謝下面兩位高手的回答,你們的解答都很棒,另外想再請問一下,你們都有提到「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則屬小規模營業人」,那銷售額國稅局要怎麼判定有沒有超過20萬呢?早餐店又沒有發票,就算國稅局要看每日記帳簿,那店家也可以做假啊!這樣就不需要繳營業稅了不是嗎?再煩請高手代為解答一下,謝謝!!
最佳解答
小吃店與飲食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《賦稅》2006/9/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小吃店與飲食業因營業性質特殊,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,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,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,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。 該局說明,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,應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。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,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;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則屬小規模營業人,得免用統一發票,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,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。 該局指出,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,如豆漿店、冰果店、甜食館、麵食館、自助餐、排骨飯、便當及餐盒業者,或攤販、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,交易零星者,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。但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,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。 該局並呼籲,免用發票之營業人,應將國稅局製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張貼於店內明顯處,避免消費者誤以為商家漏開發票;遇有消費者索取憑證時,可開立普通收據代替。 攤販、小商店仍應辦理營業登記,以免受罰 《賦稅》2006/8/3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:理髮店、小吃店、檳榔店、泡沫紅茶店、服飾店、攤販【有證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】依法皆應辦理營業登記。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,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。」同法第28條亦規定「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營業場所,應於開始營業前,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。」因此早餐店、美容院、、、、等規模狹小、交易零星之小規模營業人,即使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,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。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,凡在固定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,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,倘未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,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有逃漏稅情事,除追繳營業稅外,並處行為罰及漏稅罰,營業人若有此營業情形而未辦營業登記者,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,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,可免受罰 查定計算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10%在查定稅額內可扣減 《賦稅》2006/6/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,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,依規定申報者,其進項稅額之10%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。 該局說明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,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,並依規定申報者,國稅局將按其進項稅額10%,在查定營業稅額內扣減。若其進項稅額之10%超過查定稅額者,次期得繼續扣減。 該局指出,上述營業人依規定以進項稅額10%扣減查定稅額者,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、4月、7月、10月之5日前,向國稅局申報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,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,仍不得扣減查定稅額。例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文具店,於95年4-6月計進貨315,000元,內含進項稅額15,000元,其中一成(10%)即1,500元可從當期查定營業稅額中扣減,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2,100元,經扣減後只需繳納600元(2,100-1,500=600);惟應於95年7月 5日前,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。 該局呼籲,查定課徵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進貨應取得進項憑證,並依上揭規定辦理申報扣減查定稅額,以維自身權益。
其他答案
我也是自己開店ㄉ~~只要你有掛招牌ㄉ店家依定要附營業稅...那小本經營ㄉ不用看帳本....我是繳最低費用ㄉ...你可先去國稅局詢問....會更清楚要阿......我想你逃稅了.......。早餐店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規模狹小,交易零星,如平均每月營業額不滿新臺幣20萬元,就可以免用統一發票,但需做簡易日記簿來記帳。(簡易日記簿:就是一天賣多少金額)(就算超過一般人也不會要用統一發票,不然很多有名的小吃店都該用了,加上稅會變多賺的錢就少的做用之下,想叫人乖乖繳稅太難了)可是需繳營業稅1%。所得稅的話也要照繳不過可以跟營業稅來抵,有軟體可以下載,你用用看就知道了,我想說很多法條沒學過的也只是頭大。http://tax.nat.gov.tw/download.html這邊有計算營業稅跟所得稅的軟體。參考資料:之前剛學過不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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